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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诩紟煂W院 海南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管理辦法

    來源: 發布時間: 2020-09-15 10:35
     一、指導思想

    為做好我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工作,進一步提高學生資助精準度,確保國家和我省各項資助政策真正受益于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根據《教育部等六部門關于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教財〔2018〕16號)精神,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辦法。

    1.本辦法所稱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指的是本人及其家庭的經濟能力難以滿足在校期間學習、生活基本支出的學生。

    2.相關證明材料(證明材料在有效期內)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城鄉特困救助供養學生、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及殘疾人子女、烈士子女、優撫對象子女、特困職工家庭子女、城鄉低收入家庭學生不需要經本辦法認定,只需提供相關證件交給學校,由學校核實、復印、存檔后,即可納入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數據庫。

    3.本辦法所稱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指的是對提出申請的學生,按規定的認定條件和工作流程,核實學生的家庭經濟狀況,確定其是否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并對其家庭經濟困難程度進行分級的行為。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原則: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平的原則,以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為主要認定依據;堅持定量評價與定性評價相結合的原則,既要進行定量評價,也要通過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結果;堅持積極引導與自愿申請相結合的原則,既要引導學生如實反映家庭經濟困難情況,也要充分尊重學生個人意愿;堅持公開透明與保護隱私相結合的原則,既要做到認定內容、程序、方法等透明,也要尊重和保護學生隱私。

    二、成立認定領導小組和認定評審小組

    認定領導小組:

    組長:李日祥

    副組長:李 欣

    成  員: 張愛梅  譚傳土  裴登明

    認定評審小組:

    組  長:張愛梅  

    副組長:裴登明  

    成  員:梁煦莉  陳麗珺 符彩霞

    三、申請對象

    學院全日制在校學生。

    四、認定等級與依據

    1.根據家庭經濟困難程度,將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結果分為一般困難和特殊困難兩個等級。各系部可參照學生生源所在地和學校所在地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合理確定本校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條件。

    2.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認定為“特殊困難”:

    (一)經縣級扶貧部門認定的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

    (二)學生本人是經縣級及以上民政部門認定的城鄉特困供養人員、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

    (三)經縣級及以上民政部門認定的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

    (四)經縣級及以上總工會認定的特困職工家庭子女。

    (五)經縣級及以上民政部門、殘疾人聯合會認定的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及殘疾人子女。

    (六)烈士子女、優撫對象子女等由上級教育主管部門或民政部門指定的救助對象。

    (七)學生本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員中有長期患重病,且醫療費用數額巨大,造成嚴重家庭經濟負擔的。

    (八)其他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等)造成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

    3. 對于不符合“特殊困難”等級條件的學生,可綜合下列因素開展“一般困難”等級認定:

    (一)家庭經濟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財產、債務等情況。

    (二)突發狀況因素。主要指遭受自然災害、突發意外事件等情況。

    (三)學生消費因素。主要指學生消費的金額、結構等是否合理。

    (四)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園地、生源地經濟發展水平、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學校收費標準等情況。

    (五)其它影響家庭經濟狀況的有關因素。 主要包括家庭負擔(主要指贍養老人、撫養子女、教育支出、醫療支出等)、勞動力及職業狀況等。

    五、組織機構與職責

    1.學校負責實施本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負責落實提前告知、組織學生(監護人)申請、評議認定、結果公示、建檔備案等工作,建立本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數據庫,并向上級教育、人社部門報送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數據庫。

    2.各系部要健全認定工作機制,成立系部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領導、監督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學院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具體負責組織、管理全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系部成立以分管學生資助工作的領導為組長,班主任等相關人員參加的認定工作組,負責認定的具體組織和審核工作,班級成立認定評議小組,成員應包括班主任、學生代表等,開展民主評議工作。

    3. 各級認定機構職責、人員名單、咨詢投訴方式等信息應在適當范圍內公示,接受監督。

    六、認定程序

    1.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原則上每學年進行一次,學校認定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在每學年秋季學期開學后一個月內完成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如遇特殊原因學期內可做調整。

    2.學生(監護人)本人不提交或不按規定、無正當理由不按時間要求提交《海南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附件2)的,學??梢圆蛔黾彝ソ洕щy學生認定。

    3.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程序一般應包括提前告知、個人申請、學校認定、結果公示、建檔備案等環節。

    (1)提前告知。學校做好學生資助政策宣傳工作,向學生(監護人)告知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事項和宣傳學生資助政策,給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監護人)發放《申請表》。

    (2)個人申請。學生本人或監護人自愿提出申請,如實填報《申請表》,并提供能夠真實反映其家庭經濟狀況的支撐材料。

    (3)學校認定。學校根據學生(監護人)提交的申請材料,綜合考慮學生日常消費情況以及影響家庭經濟狀況的有關因素開展認定工作,按規定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劃分困難等級。認定過程應當尊重和保護學生隱私,嚴禁讓學生當眾訴苦、比困和“輪流坐莊”。

    各班級認定工作組負責核實學生(監護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通過評議的方式認定家庭經濟困難等級。

    認定評議小組負責核實學生(監護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通過評議的方式提出本班級各等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連同相關材料報系部認定工作組審核。系部認定工作組負責匯總、審核班級認定評議小組報送的各等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和相關材料,提出本院(系)各等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連同相關材料報學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核準。學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負責匯總、核準各系部認定工作組報送的各等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和相關材料,提出全校各等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報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批準。

    (四)結果公示。學校要將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及認定等級以適當方式、在適當范圍內公示不少于5個工作日,同時公布咨詢、投訴方式,暢通反饋渠道。公示時,嚴禁涉及學生個人敏感信息及隱私。公示期滿后,應及時去除相關公示信息。學校應及時回應師生、家長有關認定結果的異議,對于師生、家長有關認定結果的異議,經調查核實需要調整的,應根據相關規定進行調整。

    (五)建檔備案。經公示無異議后,學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要將最后確定的本校各等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匯總造冊,連同學生(監護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學校認定材料按學年統一建檔、分類整理裝訂,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信息檔案和數據庫,并按要求錄入技工院校學生管理信息系統。

    學校要按照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程序,將本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報告(掃描件和Word版)和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數據庫(掃描件和Excel版)按所屬關系逐級報送給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備案。

    七、相關要求

    1.各系部要加強學生的誠信教育,要求學生或監護人如實提供家庭經濟情況,并及時告知家庭經濟變化情況。

    2.各系部要建立嚴格規范的告知、申請、認定、公示、建檔、報備工作流程,確保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公平、公正、規范。

    3.各系部應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結果復核和動態調整機制。已被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其家庭經濟狀況發生顯著變化的,應及時告知學校,學校應重新評估該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確定其是否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或調整其困難等級。未被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其家庭經濟狀況發生顯著變化的,應及時告知學校,并提出申請,學校應重新評估該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確定其是否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并確定困難等級。

    4.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結果將作為市縣(區)教育、人社部門下達有關學生資助項目指標的重要依據。學校應結合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結果和指標數,依據相關規定合理確定學生資助項目受助對象。

    八、附則

    1. 本辦法由海南省??诩紟煂W院資助認定機構負責解釋。

    2.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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